天津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下简称“困难生”)。
第三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综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困难生申请条件
(一)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
第五条 困难生分档管理
困难生依据反映困难程度的综合评分,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从特别贫困到一般贫困,分为A、B、C、D四档,按照A档10%,B档20%,C档30%,D档40%进行划分。
第六条 各档困难生认定基本标准
(一)A档,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和生活费用。
(二)B档,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三)C档,家庭成员具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仅有少量经济来源,有亲友资助,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四)D档,有经济来源,可以支付绝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七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机构与职能
(一)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困难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与管理困难生认定工作,并负责学院资助专项老师的培训工作。
(三)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组,负责学院困难生认定的部署、监督、审定工作;学院资助老师负责认定小组成员的培训和具体认定工作。
(四)各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量化分值的核算、困难生分档等工作,成员应包含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五)各学院成立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等工作,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六)各学生班成立班级认定小组,负责本班困难生认定工作。其成员由班委、信息调查员、非困难生代表和困难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
第八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困难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困难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各学院对申请困难生进行评议时,对来源于国家级贫困县的学生、国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A档或B档考虑对象。
困难生划定类别时,量化计分标准为:Z=B×30%+N×40%+J×30%,其中,Z为综合分,B为班级认定分值,N为年级(或专业)认定分值,J为学院认定分值,各项认定分值均为百分制。
第九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年5月份,申请参加认定的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困难生个人申请。
(二)班级认定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认定,权重为30%。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依据学生个人申请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对申请学生进行年级或专业认定,权重为40%。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谈心谈话、调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认定,权重为30%。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核算被评议学生量化分值,对学生困难程度进行初步分档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复议期内,对收到的意见应进行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做出相应调整。
(六)公示无误后,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组将学院确定的困难生分档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审核各学院分档名单并组织校级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复议期内,对收到的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并将困难生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发放资助相关物品等,不能人为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十一条 困难生享有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学校在册学生的所有权利;依据困难生认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模范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学费;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劳动;履行在校学生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困难生资格管理
学校不定期对困难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终止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纳入学生诚信档案。具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困难生资格:
(一)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处分期内;
(三)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劳动;
(五)主观学习不努力,受到两次以上学业警告;
(六)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
(七)享受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
第十三条 困难生信息管理
(一)各学院建立困难生档案,采集困难生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生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二)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